甲想要购买乙的一台笔记本电脑,价格为 5000 元。两人在协商过程中,甲为了表示自己购买的诚意,先向乙支付了 1000 元 “定金”(在收据上写的是 “定金”),乙也同意为甲保留这台电脑一周。然而,两天后甲改变了主意,不想购买这台电脑了,于是要求乙退还 1000 元。乙则认为这 1000 元是定金,按照约定甲违约,所以不予退还。
另外一个类似的情况是,丙和丁在商讨购买家具时,丙先给丁支付了 800 元 “订金”(在收据上明确写为 “订金”)用于预订一套沙发。后来丙因为一些原因不想购买这套沙发了,要求丁退还 800 元,丁却认为这笔钱也不应该退还。
定金的性质与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定金是一种担保方式,目的是确保合同的履行。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在上述甲和乙的案例中,甲支付了 1000 元定金,定金合同成立。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所以在甲违约不想购买电脑的情况下,乙有权不退还 1000 元定金。
定金的数额限制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在这个案例中,电脑价格为 5000 元,定金最高可约定为 1000 元(5000×20%),所以他们约定的定金数额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如果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订金的性质与法律规定
订金在法律上并没有像定金那样具有明确的担保性质。它更像是一种预付款,主要是用于表达购买意向或者预订商品等用途。在丙和丁的案例中,丙支付的 800 元是订金。
一般情况下,如果没有特殊约定,消费者不想购买商品要求退还订金时,商家应该予以退还。因为订金只是一种提前支付的款项,并不像定金那样基于违约而产生惩罚性的后果。不过,如果双方在支付订金时有其他约定,例如明确写了在何种情况下不予退还等,那么就需要按照约定来处理。
在商业交易和日常生活消费中,定金和订金的使用非常普遍,但它们的法律性质和后果却有很大的不同。当涉及到这些资金纠纷时,准确理解和把握法律规定是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