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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原则在合同关系中的适用 —— 生态文明视角下的民商事法律发展新趋势

绿色原则在合同关系中的适用 —— 生态文明视角下的民商事法律发展新趋势

随着生态文明建设被上升为国家战略,法律制度也逐步融入绿色发展理念。在此背景下,《民法典》首次明确引入“绿色原则”,标志着生态环保理念首次成为基本民事法律原则,开启了合同法治的新篇章。本文将围绕绿色原则的内涵、在合同法律关系中的适用路径、司法实务中的案例展开探讨,帮助法律从业者更好地理解和运用这一新兴原则。

一、绿色原则的法律定位与基本内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这是绿色原则的正式法律表达,其本质是要求民事活动尤其是合同行为不能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应在合法、公平、自愿、诚信的基础上,兼顾环境利益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绿色原则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与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公序良俗等基本原则并列,具有指导性与基础性意义。

二、绿色原则在合同关系中的适用路径

绿色原则对合同法律关系的影响体现在合同订立、履行、解释和违约责任等多个阶段。

(一)合同订立阶段:规避高污染高排放条款

在订立合同时,若合同内容涉及明显破坏生态或资源浪费行为,可能因违反绿色原则而被认为无效。例如,排他性采购严重污染物原料的合同可能面临效力问题。

(二)合同履行阶段:强制性环保义务的嵌入

履行过程中应当主动遵循环保规定。某些行业合同(如建设工程、资源开发)中,环保义务已成为显性或隐性条款。如未按绿色要求履行,可能构成根本违约或附带侵权。

(三)合同解释阶段:环境友好型解释路径

法院在处理合同争议时,可能采纳有利于环境保护的一方解释。尤其在条款存在歧义的情况下,绿色原则可作为价值取向,指导解释方向。

(四)违约责任与合同救济:环境后果的补充考量

违约造成的环境损害可被纳入损害赔偿范围,甚至可能承担附加环保责任(如恢复生态、承担第三方治理费用等)。

三、典型案例解析

案例:某建筑公司与开发商签订施工合同,约定使用某种造价低但污染严重的外墙涂料。后因该材料违反地方环保条例,被责令整改。开发商遂要求解除合同并索赔。

法院认为,该涂料的使用明显违反了国家环境保护法规和绿色原则,合同履行客观上不具备合法性,支持了解除合同的主张,并认定建筑公司对环保合规义务存在过失,应承担主要责任。

 该案反映出绿色原则对合同履行内容具有实际限制作用,环保违法因素足以影响合同效力与违约责任分配。

四、实务建议:合规视角下的合同绿色化改进路径

风险审查前置:加强对合作对象的环保资质审查,规避环保高风险行业。

合同条款绿色化:在合同中明确环保标准、节能目标、绿色材料选用要求。

履约监控机制:引入环保监理、绿色履约报告等机制,降低合同履约风险。

违约责任绿色导向:约定因违反环保法规引发的责任条款,增强约束力。

绿色原则的引入不仅是民法典的一项创新性制度设计,更是生态文明法治化的体现。随着司法实践的深入发展,我们有理由相信,绿色原则将在更多合同类型中发挥重要作用,推动我国民事活动走向更加可持续与负责任的发展轨道。如您在合同合规、环保法律风险方面有更多关注,欢迎留言或私信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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