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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更新浅析

《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更新浅析

2024年1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官网公布《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下称“《草案》”),面向社会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5年1月23日。

随着反不正当竞争规则制度的不断完善,《草案》相对于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下称“《现行法》”)的更新体现在哪里?下面笔者重点列举一些值得注意的条款:

1.《草案》在《现行法》第五条的基础上增加了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不正当竞争的管控责任;

2.《草案》在《现行法》第六条的基础上扩充了混淆行为,具体体现在利用他人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利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或企业名称设置为关键词,并且增加了第三款网络适用的范围;

3.《草案》在《现行法》第七条的基础上增加了禁止在交易活动中收受贿赂的款项,加强了对于受贿的规定;

4.《草案》在《现行法》第十条的基础上增补了有奖销售的条款,即有奖销售活动开始后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5.《草案》在《现行法》第十一条的基础上细化了经营者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及适用范围;

6.《草案》在《现行法》第十二条的基础上完善了禁止网络生产经营活动中经营者利用最新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例如滥用数据和算法、电子入侵、滥用平台规则等;

7.《草案》在《现行法》第十二条后新增两条不正当行为条款,包括规制平台对于平台内经营者的强制定价,与规制大型企业对中小型企业设置明显不合理的条件等情形扰乱公平竞争秩序;

8.《草案》在《现行法》第十四条后增加了约谈条款,即监管检查部门可以对涉嫌违反本法的企业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进行约谈,要求整改;

9.《草案》在《现行法》第十八条的基础上增加了帮助实施混淆行为的处罚责任,并规定了销售混淆商品行为的处罚责任。若销售方可以证明其没有主观过错,责令停止销售并不予处罚;

 

10.《草案》在《现行法》第十九条的基础上提高了行贿的处罚上限至五百万元,并可以追责处罚至个人,且个人的处罚上限为一百万元。此外,增加了受贿的处罚款项,对单位处罚上限为两百万元,对个人处罚上限为五十万元;

 

11.《草案》在《现行法》第二十一条的基础上提高了侵犯商业秘密的处罚上限,从五十万元升至一百万元;

 

12.《草案》在《现行法》第二十三条的基础上提高了损害其他经营者商誉的处罚上限,从三百万元升至五百万元;

 

13.《草案》在《现行法》第二十四条的基础上增加了妨碍、破坏他人网络交易的处罚力度,从三百万元升至五百万元;

 

14.针对增加的两条不正当行为条款即规制平台与大型企业的不正当行为,《草案》一并规定了处罚条款,上限均为五百万元;

 

15.《草案》在《现行法》第二十四条后增加了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

16.《草案》在《现行法》第二十八条中提高了妨碍监管部门调查的处罚上限,个人增至一万元,单位增至十万元;

17.《草案》在《现行法》附则中增加了对境外实施不正当行为扰乱境内市场竞争秩序或损害境内经营者合法权益的管辖。

综上,《草案》对于《现行法》而言可以总结为:更新、更细、更有力。针对网络平台及各式各样新型网络不正当竞争手段,《草案》做出调整,以求覆盖现已出现的最新情形;针对《现行法》规定尚不完全的混淆行为、受贿、个人追责等等做出了更详细的规定,保护范围更广;提高了针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罚力度,可以降低扰乱市场公平秩序行为的出现频率,为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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